为深入推进“除险保安”、安全防范“百日攻坚”及“百日清零”行动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市安委办现将一批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2年6月1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童晟工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木工车间雕刻机旁多处木粉积尘厚度超过3.2mm;2.焊接岗位员工曾某某、安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熔化焊接作业;3.焊接组长安某某存在违章指挥行为。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宁波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案刨床。
2022年7月14日,莲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宁波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承担物业服务的中梁翡翠雅园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其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莲都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4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对浙江华晨阀门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巡查情况,且未将事故隐患通过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公示通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大检查时,发现庆元县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大坑口安置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艾某某未在岗履职,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场签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4月29日整改限期到期,复查时,项目经理艾某某仍未能到岗履职。经调查取证,自项目开工以来,在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多次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项目经理艾某某均不在岗。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艾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9日,遂昌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甲类车间二聚合釜、复配釜等设备的压力表未检测,根据该公司设计其压力表作用为安全防护,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线条的规定,强制检定压力表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2.该车间二层存在非防爆的空气开关,不符合《爆炸性环境》GB3836.1设备的通用要求;3.甲类车间二苯乙烯手动加料区未按照设计变更单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遂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1日计算机辅助制造,青田县应急管理局对青田县红星工艺钮扣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詹某某未与聘用电工莫某某、叉车操作工黄某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青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詹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4日,松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松阳县雅溪日鑫页岩砖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无证从事电焊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松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1日,松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正业特钢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今年新招的三名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就令其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松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赫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危险物品储存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2年5月11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杭萧钢构(丽水)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分包单位安徽赫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0日,青田县应急管理局对青田青山气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向已停用的1000m³储罐注入液氩,该储罐为该公司液氩储存及放散回收项目的储存设施,该建设项目已申请安全审查筛分粒度分析,但尚未通过,未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青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停止液氩储存及放散回收项目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